为规范对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简称航科院)的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相关信息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通过航科院认证的组织有权证书有效期内使用航科院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航科院的认证标志,其他认证决定文件应与认证证书一起使用。
2.获证组织可以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宣传自身的形象,也可以在广告、互联网、宣传册、会议、报刊、杂志、促销材料、电视等宣传场合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作为对获证组织符合认证要求的证明,但不能改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原意或产生潜在的误解。
3.不做出或不允许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误导性说明;如服务认证证书只表明其所认证的特定服务性能达到了标准要求,并不代表其所有的服务都是被认证过的。
4.不得将航科院的认证标志使用在与认证证书覆盖的内容无关的领域。禁止误用或滥用认可标识,以及错误声明认证状态。
5.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6.使用航科院的认证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注册号及其授权的范围。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当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有损于航科院和认证制度声誉。
7.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航科院提出申请变更,不得继续使用已获得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并修改所有宣传材料。
8.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组织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撤销、注销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二、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
1.航科院在使用CNAS认可标识时, 应与航科院的名称及其标识或徽标在同一页面上。
2.航科院不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 认可标识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3.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证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
4.航科院采用非紧密方式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
5.任何获证组织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IAF-MLA 国际互认标识。
6.当获证组织要求在其“获证牌匾”上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时,航科院为其颁发“获证牌匾”前将其样式提交CNAS备案。
7.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8.在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时,不得提及或暗示IAF、ILAC 和CNAS对其活动负责。
9.IAF-MLA/CNAS 标识与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名称和/或认证机构徽标应在同一页面上。如果认证机构获得多个认可机构认可,CNAS 允许认证机构在同一张认证证书上使用IAF-MLA/CNAS 标识及其他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
10.不允许获证组织在其产品上使用IAF-MLA/CNAS标识或IAF-MLA国际互认标识。
三、 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的暂停、撤销、注销及后续管理
1.获证组织认证资格的暂停、撤销或注销及后续管理具体实施按航科院《认证资格和认证状态控制程序》有关条款执行。
2.凡冒用、伪造航科院认证决定文件和认证认可标识者,一经查实,航科院将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
3.撤销/注销证书后,原注册号废止。
4.航科院或有关部门一经确认获证组织具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和认可标识的情况,应立即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由调查人员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